本网讯(通讯员 王丽 卢屿祺)4月21日上午,由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5月,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采伐购买他人山林中的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83.855立方米。该院委托县林业局对林木受损价值评估为26962元。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李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使森林资源受到损失,同时破坏了林木生态功效,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挽回“绿色损失”。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李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并进行释法说理。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愿意以补植复绿的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李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按照县检察院委托县林业局编制的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进行造林,造林面积共计8亩。
该案涉及刑事部分,县法院经审理,当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案的办理,不仅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更在于使受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提升公众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以检察力量筑牢生态保护屏障。”该院公益诉讼办案中心负责人说道。
据悉,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在办案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